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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新郑楼市网   2009年04月14日15:54   来源:信阳市房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业开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护消费者、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成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对市中心城区的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各县负责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分两步进行

    (一)初始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开工建设,住宅楼及共用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布置合理,功能配套,进度正常。市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并提出意见,合格后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竣工验收小组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具备验收条件的及时验收,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补齐材料。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批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共用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被拆迁居民按协议已妥善安置。

    (六)物业管理用房已按标准配置。

    第六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经市建委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复印件)。

    (三)规划部门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四)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面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五)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六)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七)公用部位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缴交情况。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收到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安排竣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鉴定,提出书面验收报告。

    第八条 市房产管理局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合格后,发放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验收合格的,可以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开发企业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竣工后,再进行整体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幢颁发合格证。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一)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由市房管局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返修,并处房屋总造价2%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对被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内容,损害买房人利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买房人经济补偿。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须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以及他项权抵押登记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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